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(一阶段)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

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(一阶段)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“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,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”,根据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文件第十一条规定,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,公开验收报告,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”。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全本、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予以公示。具体情况如下: 项目名称: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(一阶段) 建设单位: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: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三期B区2栋401室 一、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(一)建设地点、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 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三期B区2栋401室,项目租赁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建房屋,租赁面积3535㎡,进行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200例/年,目前建设完成第一阶段: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50例/年。 第一阶段共有职工30人,年工作268天,一班制,每班8小时,年工作时长约600小时。 (二)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,备案证号为苏园行审备〔2022〕274号。2022年7月,中升太环境技术(江苏)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《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,2022年7月18日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审批意见(审批文号:H20220046)。项目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,2024年12月初建设完成开始调试,澄铭环境检测(苏州)有限公司于2025 年1月18日、 22日对项目第一阶段进行了验收监测,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根据监测结果(报告编号:RX2501053)于2025年2月编制完成“验收监测报告表”。 (三)投资情况 项目第一阶段实际总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,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,占项目总投资的1.33%。 (四)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审批文号:H20220046批复所对应的细胞治疗研发实验项目的第一阶段:细胞治疗研发50例/年。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。 二、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环评,本项目有以下变动: 1.本项目为分阶段建设和验收,第一阶段项目建设内容未超出环评内容。 2.新增部分生物安全柜、分析仪、检验等实验设备。 3.项目实验室新增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,废气经万向罩和抽风系统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。 对照生态环境部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》环办环评函[2020]688号,本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。 三、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(一)废水 第一阶段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浓水,废水直接通过市政管网接入园区第二污水厂处理(已提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)。 (二)废气 第一阶段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(非甲烷总烃、硫酸雾),废气通过新增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。 (三)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实验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,项目采取建筑隔声、距离衰减等措施来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。 (四)固体废物 第一阶段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实验室废物(900-041-49)、废活性炭(900-039-49)、实验室废液和废过滤器(900-047-49)、医疗废物(841-001-01)、纯水制备废弃物、废滤芯和生活垃圾。 实验室废物、废活性炭、实验室废液和废过滤器委托中新和顺环保(江苏)有限公司处置(已提供危险废物委托收集协议);医疗废物委托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置(已提供医疗废物处置合同)。 纯水制备废弃物、废滤芯目前暂未产生,生活垃圾由物业统一代为处理。 已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19平方米。 二、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:新景智源生物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: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三期B区2栋401室 竣工日期:2025年1月7日 联系人:蔡工 电话: +86-512-67991566 Email:info@neowisebio.com 三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(1)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:姓名、职业、文化程度、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; (2)根据您掌握的情况,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/影响方面及程度; (3)您是否知道/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; (4)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/影响程度; (5)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; (6)从环保角度出发,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,并简要说明原因。 四、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: (1)通过Email方式 (2)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(3)写信的方式 五、公示时间:即日起20个工作日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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